苏州豆制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苏州豆制食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苏州市生鲜豆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相关的休闲豆制品、 筋粉制品、豆芽、原辅料生产、销售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会员,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本市豆制食品行业的技术改造与发展,提高豆制食品行业现代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保障豆制品的市场供应,保障豆制品的食品安全;积极为政府企业做好“双向”服务,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苏州市豆制食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苏州市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苏州市商务局和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田上江路202号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与职能: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和执行,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搞好行业自律,树立行业新风,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二) 组织开展诚信经营创建工作,引导企业遵守商业道德,正当守法经营,制止不正当竞争,提高产品卫生安全和品质质量。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健康。
(三)组织研讨传统产品的传承和创新,帮助企业推动新品开发、工艺革新和市场拓展,推动品牌发展步伐。积极促进生产企业和专业机械制造企业联合,提高行业机械化和工业化水平。
(四)扩大信息渠道,加强与国内相关企业、协会联系,促进城市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跨城市发展牵线搭桥。举办研讨会、培训班,为会员提供专业人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和行业的整体素质,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实力。
(五)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当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桥梁与纽带,认真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及时反映会员企业、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向政府和向政府部门的提出建议,参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向会员单位提供市场、经营、产业政策等信息,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服务评比活动。加强能源管理,使企业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七) 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可供会员参考的意见和建议,热心为会员提供市场营销策划、营销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八) 完成政府管理部门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设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有“三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交流、考察等有关活动;
(三)  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
(四)  优先享受协会印发的有关刊物、资料及协会提供的其他各种服务。
(五)  凡会员单位,在本企业产品包装上可以印刷“苏州豆制食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标识。
(六)  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公约;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承担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履行义务,可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不守章程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问,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和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协会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负责筹备召开理事会的有关事项;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富有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顾问,并聘请有威望的领导人员为协会的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专立银行帐号和帐本,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由一名理事负责的经审小组监督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可以接受苏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可以由有关组织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